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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执行标准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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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院制剂室可依据《中国药典》、《中国医院制剂规范》或医院制剂手册(协定处方),将原料药制成一些适应本医院临床需要、市场未能供应的制剂,供临床使用。长期以来,医疗机构制剂以其制备数量少而周期短、品种多、适应性强、供应及时、方便患者等优点与药品生产企业大批量生产药品形成互补。
作者 余穗萍
出处 《苏州医学》 2003年第2期104-10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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