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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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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者按:2016年11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设立了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作者 曹堂哲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府管理评论》 2018年第1期1-1,共1页 Public Management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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