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已进入"全球化"时代,"一带一路"建设是我国倡导的"全球化"的新模式。"一带一路"建设中也包括着"法治"建设,而这一"法治"既是"法治中国"的一个构成部分,又超出了国内的"法治"建设,可归于"法律全球化"之中。不过,它又不同于世界上现存的带有明显"西方法律文化"或"西化"色彩的"法律全球化"。因为它所走的不是暴力征服和文化侵略之路,而是平等协商、和平共赢之路;它产生的"全球性"的法律是一体多元的,既融合了全球内所有法律文化中合理的元素,使它们达到某种程度的统一,又保留了各种法律文化的独特基因,使它们能独立的存在和发展;它所追求的也不是西方少数霸权主义国家的私利,而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繁荣和进步。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年第2期1-12,共12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文化建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项目编号:17VHJ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