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金融抑制政策背景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对金融的管控,以此为指导,该罪的构成要件解释过度扩大了其适用范围,使得任何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该罪。此种解释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也不能有效防范非法集资犯罪,且导致司法适用混乱。当前,我国金融政策逐渐从金融抑制转向金融深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保护法益应进行适当调整,其构成要件也应进行重新解读,只有当将吸收的资金违法用于资本、货币等金融业务,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集资,才能构成该罪。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9年第5期62-71,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