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李某因经商向刘某借过10万元现金。由于当时没有注意,一个月后刘某才发现李某向其出具的借条中,将他名字中的一个字写错了。那么,该借条对李某是否具有约束力,刘某该当如何救济?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債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債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