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本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我国创设了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引发了不少争议。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能够降低著作权许可的交易成本,并有利于维持作品传播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具有制度的正当性。我国具有实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现实要求,并已经做出了有意义的实践尝试。该制度在性质上属于"权利限制"制度,应当受"三步检测法"的规制。我国立法应当完善认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性"的标准,维护非会员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并明确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消除目前存在的使用者重复付费的可能性,以实现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出处
《中国版权》
CSSCI
2015年第2期31-35,共5页
China Copyrigh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