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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县极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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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条本办法是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的原则制定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党委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民族特点制订施行细则,进行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一、文书处理工作第2条县级机关的文书处理工作,包括文书的收发、登记、运转、催办、缮印。
出处 《中国档案》 1956年第12期2-4,共3页 China Arch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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