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贷款催收作为一项重要的不良处置手段,也是维护信贷资产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催收方式存在瑕疵,会造成债权主张不被认定基本案情早在2000年11月1 7日,王某在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2001年11月16日到期。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催收,王某偿还了部分利息,本金未还。2005年10月24日,银行向王某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王某在通知书上签名确认。2007年10月11日和2008年9月16日。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14年第22期69-70,共2页
China Rur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