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商变卖抵押物对银行来说最大的风险在于"钱财两空",买受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一旦得到法院支持,那么银行将处于抵押权已被注销,变卖款项又被退还买受人的"两难"困境当借款人无力偿还银行到期债务时,银行(抵押权人)有时会与抵押人协商共同变卖抵押物,银行从变卖所得的价款中获得贷款清偿,从而实现抵押权。采用此方式清收不仅有利于银行快速收回贷款,避免因诉讼程序而承担的时间成本,又能有效节约清收成本,使不良贷款得以经济快捷地收回,其优越性不言而喻。但如果银行操作不规范,可能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15年第17期66-68,共3页
China Rur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