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原则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禁止分别抵押,否则将严重限制融资渠道,人为地设置不动产融资障碍,并出现某层房屋可以抵押,而其他层的房屋不能抵押的不合理结论无论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抑或是担保法第三十六条,都不断强调"房随地走、地随房走"双向统一原则。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百八十三条再次重申该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16年第6期76-77,共2页
China Rur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