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根据上海市地方法规的规定,办理的抵押登记虽使用了"预告"字样,但并不影响抵押权人直接主张抵押权2012年12月7日,某银行青浦支行(以下简称青浦支行)与上海某创意设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A公司向青浦支行借款人民币5500万元,其中3960万元用于二期建筑工程,1540万元用于二期装饰工程,借款期限自2012年12月10日至2017年11月29日,借款分批发放,借款年利率6.4%,按季结息。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16年第14期58-60,共3页
China Rural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