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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策农信机构账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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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按照人民银行的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对此,不仅客户面临着银行账户使用的改变,银行业也亟待作出账户管理方面的调整。对扎根县域农村、服务“三农”的农信机构而言,应如何因地制宜,加强账户管理,防范风险呢?本期微评论予以关注。
出处 《中国农村金融》 2016年第24期98-101,共页 China Rural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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