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为了防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牺牲合作社的利益、为自己牟取利益等问题出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和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作者 施春风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第2期43-43,共1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