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民合作社由于其独有的制度安排和运行机制,往往被学界看作农村减贫最合宜且最合意的组织形态。诚如徐旭初、吴彬(2012)的观点,合作社作为主流形式的农村合作组织可以为中国的扶贫事业提供极为可取的发展路径。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及2016年国务院发布的《'十三五'扶贫攻坚规划》都明确表示要将合作社作为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
出处
《中国农民合作社》
2019年第2期47-47,共1页
China Farmers’ Cooperatives
基金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编号:19NDJC109YB)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