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优先购买权在拍卖中的法律适用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遵循"价高者得"的公开竞价程序。《拍卖法》第36条规定:"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其约束力。"第51条又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这两个条文从法律上确认了拍卖"价高者得"的竞价原则。
作者 王龙海
出处 《中国拍卖》 2004年第5期6-7,共2页 China Auc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