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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先于抵押权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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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2月中旬,浙江金华市甲企业的一辆桑塔纳2000型轿车因交通事故被撞,毀损严重,即送到W区乙修理厂进行修理。2004年3月初,该车修好后,甲企业以经营亏损资金紧张为由,拒付修理费加材料费计2万余元,不取车。乙修理厂行使了留置权,同甲企业协商并取得同意,决定将该车委托丙拍卖公司拍卖,清偿修理材料费。于是甲企业。
出处 《中国拍卖》 2004年第10期12-13,共2页 China A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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