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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4]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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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加强对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现就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包括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即短期公司债,下同)信用评级的有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机构(以下简称拟发债机构)和发行的债券,除不需评级外,均应经过在中国境内工商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的备案材料中,应包括信用评级结果和有关简要说明文件。二、拟发债机构在向有关资信评级机构提出评级申请的同时,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报告材料应包括:资信评级机构的受理承诺;信用评级收费标准;跟踪评级安排等内容。三、资信评级机构应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
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2004年第Z2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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