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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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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提高社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依法对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
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2005年第7期5-14,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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