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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调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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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12月28日起上调美元、港币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上限(具体水平见附表)。请各行认真组织落实,遵照执行,确保此次外币利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文转发至辖区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外资银行。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
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2005年第Z8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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