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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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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满足境内机构和个人的用汇需求,促进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5号,现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提高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一)外汇局不再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变更、关闭进行事先核准。
机构地区 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2006年第Z2期11-12,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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