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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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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上调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件1)。贷款利率的浮动方法保持不变。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
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2006年第Z3期8-1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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