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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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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规范货币经纪公司业务行为,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下简称银行间市场)流动性,促进银行间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货币经纪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
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2006年第Z4期9-11,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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