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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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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现将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数字证书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书管理办法》,见附件)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付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 PMIS)用户需在《PMIS 数字证书申请表》(见《证书管理办法》)中填写10位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机构标识。标识编码规则为:3位行别+4位地区代码+1位级别号+2位顺序号。其中,行别代码按支付系统行别代码设置;
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2007年第5期16-32,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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