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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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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
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2007年第6期22-31,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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