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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公告 [2008]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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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国发[1983]95号文印发)有关规定,现就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事宜公告如下:列入《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见附件1)的货物进出口通关时,海关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授权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见附件2),办理验放手续。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2008年第1期16-1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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