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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代理结算银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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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发[2008]12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过评议,现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欧元、日元代理结算银行,中国银行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美元代理结算银行。
机构地区 中国人民银行
出处 《中国人民银行文告》 2008年第2期16-1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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