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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实施前的合同中税收规定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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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最近,一些部门反映,中日两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日税收协定)生效实施前。
出处 《中国税务》 1984年第3期47-47,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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