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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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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局、税务局(不发西藏):为了支持福利生产事业的发展,鼓励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经研究,现对民玫部门举办的,以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就业为主的福利生产单位有关征免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1期43-44,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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