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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执行税法中先行给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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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税法,包括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和最近颁发的产品税、增值税、盐税、营业税、资源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及国营企业奖金税等条例都明文规定:纳税义务人在纳税问题上,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纳税,然后再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这就是税法中的先行给付原则.
作者 任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3期12-12,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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