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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交纳税收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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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5年2月4日(85)财税字042号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税务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在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并相应改革工商税收制度之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应交纳哪些税收的同题,需要明确.现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暂作如下规定: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其所属地区公司和专业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3期40-40,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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