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各项税收法规,对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都有明确规定。1984年10月1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即明确规定:'纳税人应于经营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当按照核定的纳税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生产经营情况或申报不实的,除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这就是说。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5期16-17,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