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生产转上商品经济轨道,我国农民不再是五十年代的农民,而是发展农村商品生产的商品生产者。在税收上必须破除'避免直接向农民征税'的观念,改进征收方法,以利搞活商品流通。第二步利改税,改变了'四土'和植物油的征税环节,由原来在收购环节征税改为直接向生产者征税,这是一个突破。但对应税农、林、牧、水产品,生产者售给国营、集体收购单位的,仍在收购环节征税。在集贸市场出售,达到起征点的,由出售方纳税,对此需要研究改进。目前应税农、林、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5期24-24,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