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报告》和《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从1985年4月1日起,对进出口产品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办法。这一规定的颁发和实施,是完善税收制度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也是配合和促进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税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对进出口产品征免税问题,国家历来是比较重视的。1973年以前,曾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进口征税、出口退税。1973年以后,根据当时外贸经营及其盈亏由中央财政统收统支的情况,确定对外贸企业进口产品不征税,出口产品不退税。1980年以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5期30-30,42,共2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