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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对外承包公司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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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中央总金库: 根据《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现就国营对外承包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得税征收问题,暂作如下规定: 一、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公司,(合所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子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其在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分别计算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二、公司与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或与其他单位合伙在境外承包项目,凡公司对外承包并总结算的,向公司统一征收所得税,其他各方分得的税后利润,不再征收所得税。凡公司对外承包后,由分公司、子公司分包并分别结算实行先分配承包收入(管理费或工程款项)的,对公司和分包各方均按各自所得征收所得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5期36-36,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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