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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基层供销社如何征集能源交通基金问题报告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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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安徽省财政厅、税务局: 你局(85)税政三字第61号报告收悉。关于基层供销社如何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问题,我们意见: 一、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征集办法》规定,基层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均应征集能源交通基金。财政部(84)财税字第166号通知规定,对县属镇以下基层供销社免征基金是为了支持其进行体制改革,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优惠照顾措施。即:设在农村和非县属镇的基层供销社免征能源基金:对县供销社所属独立核算盈亏的门市部和设在县城、县属镇的基层供销社,均应按照规定征收能源交通基金。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5期39-40,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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