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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平价柴油应按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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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 关于平价柴油计税依据问题,我局曾于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以(84)财税一字第228号文件通知各地执行在案。现经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对炼油企业生产销售的平价柴油一律按照实际销售收入征收产品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5期40-40,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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