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我部(85)财税字第033号关于供销社财务列支和批发征税问题的通知下达执行以来,陆续收到商业部及部分省、市供销社的函、电,反映县以上供销社交纳批发环节营业税有困难,要求给予照顾.经研究,考虑到县以上供销社主要担负着农林牧水产品的调拨任务,费用大、利润低,按规定征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6期44-44,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