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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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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依然把跨地区的联营企业视为合作经营者,而未看作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在征收所得税时仍实行先分配投资利润,再由投资者拿回原地区并入本企业利润总额一并纳税的办法.这样做虽然管理简单。
作者 张连顺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8期26-27,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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