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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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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依然把跨地区的联营企业视为合作经营者,而未看作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在征收所得税时仍实行先分配投资利润,再由投资者拿回原地区并入本企业利润总额一并纳税的办法.这样做虽然管理简单。
作者
张连顺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8期26-27,共2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所得税
联营企业
投资方
先分后税
所得额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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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1985年 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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