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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使用高价油加工成品油所实现的利润暂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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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8号和(85)财税字第226号两个文件规定。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10期37-37,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国营企业所得税
成品油
油加工
财政部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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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关于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业征税问题的补充规定[J]
.中国税务,1985,0(10):30-30.
2
财政部关于对石化总公司超产成品油高平差价收入免征产品税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85(7):38-38.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重申用平价原油生产的超产成品油征免税问题的通知[J]
.中国税务,1988(8):38-38.
4
国家税务局关于溶剂油等油品产品税问题的复函[J]
.中国税务,1993(2):50-50.
5
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J]
.中国税务,1985(6):42-42.
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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