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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使用高价油加工成品油所实现的利润暂免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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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8号和(85)财税字第226号两个文件规定。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10期37-37,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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