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5年9月9日 (85)财税特字第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按国务院国办发[1985]46号通知,同意转发商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少数民族地区商业若干问题的报告》。《报告》中明确、对'三项照顾'县(旗)的商业(含供销社)企业的自筹商业设施建设投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免征建筑税三年,但对搞'楼、堂、馆、所'建设仍要照章征收建筑税。对其应交的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在不减少上缴中央分配任务的前提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酌情减免。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11期39-39,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