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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各部门的生产专项基金和育林基金征免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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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5年9月9日 (85)财税特字第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近来,一些部门要求对造纸行业的育林基金、育苇基金,丝绸行业的蚕桑技术改造费、茧灶费,医药管理部门的中药材开发基金,比照林业部的育林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此,经研究,统一明确如下: 免征育林基金的能源基金有利于发展我国的植树造林事业,是落实中央提出的实现我国绿化。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11期39-39,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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