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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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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5年9月27日 (85)财税字第2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不发西藏),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一九八四年十月一日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对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只对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四种商品征收营业税。这样,有征的,有不征的,税负不平,执行中矛盾多、反映大,亟须解决。
出处
《中国税务》
1985年第11期39-40,共2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营业税
批发业务
税务局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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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解答[J]
.中国税务,1985,0(2):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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邃升.
某联营商行对联营企业的利润就地征税诉讼案[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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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
1985年 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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