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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督促 执行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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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武汉钢铁公司于1984年以联营名义向外取得钢材法定价格以外的'加价'收入2,071万元,未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直接收进生产发展基金户。武汉市青山税务分局1985年4月份通知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共1,100多万元。公司认为这是企业留利的转移和返还,是进行技术改造需要的资金;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1期7-7,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武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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