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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督促 执行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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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武汉钢铁公司于1984年以联营名义向外取得钢材法定价格以外的'加价'收入2,071万元,未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直接收进生产发展基金户。武汉市青山税务分局1985年4月份通知该公司应补缴增值税、所得税共1,100多万元。公司认为这是企业留利的转移和返还,是进行技术改造需要的资金;
机构地区
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1期7-7,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武汉市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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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政部关于武汉钢铁公司、第二汽车制造厂等工资改革试点企业征收奖金税问题的函[J]
.中国税务,1985(9):40-41.
中国税务
1986年 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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