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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特区经营的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利润回原地纳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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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区来电,反映对(85)财税字第109号《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资企业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中'在特区经营的中央、省级和其它国营内地企业、内联企业税后分得的利润,按隶属关系回原地连同本企业的利润一并计算缴纳所得税(扣除已在特区缴纳的所得税)'存在不同理解,现对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1期30-30,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税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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