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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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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河南省信阳市某公司青年商店,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方式有经销、代销两种,经营范围包括五金交电、土产日杂等。去年12月,我们对该店1985年1至9月的帐务进行了纳税检查,审增营业收入20,400元,查补税款654.84元(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占该店同期纳税额的30%。该商店去年6、7两个月从地区副食品公司购入一批白糖,购进价为20,000元,支付货款取得商品所有权后,随即加价2%以20,400元的价款转手卖给某消费单位。该商店并没有批发业务,他们将这笔销售收入,在帐务上做了如下处理:
作者 蒲公英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5期28-28,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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