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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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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广东、福建、云南、江西、吉林、河北省(区)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现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有关减免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除按国家规定征收能源交通莆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以外,从一九八五年起,五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所得税、地方各税和农业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5期34-35,共2页
China Taxation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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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华侨企业免税所得仍应按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复函[J]
.中国税务,1986(1):27-27.
中国税务
1986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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