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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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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西、广东、福建、云南、江西、吉林、河北省(区)税务局: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现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等有关减免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华侨农(林)场、工厂,除按国家规定征收能源交通莆点建设基金和建筑税以外,从一九八五年起,五年内免征产品税(烟、酒除外)、增值税、营业税、奖金税、所得税、地方各税和农业税。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5期34-35,共2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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