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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合营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得以其人民币收入代替外币收入缴纳税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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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国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及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如何缴纳税款的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5)财税外字第117号文作出规定。最近有的单位提出,这项规定与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5期37-37,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合营企业
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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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外籍纳税人以外汇券交纳工商各税有关缴退库问题的补充联合通知[J]
.中国税务,1985,0(1):47-47.
中国税务
1986年 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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