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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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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发布施行以后,农村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仍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执行。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6期35-35,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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