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山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对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有关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几项规定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在'筹办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以下简称筹办费),如何确定筹办期和筹办费的范围,以及计算摊销问题。(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十七条、《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所说'筹办期间'是指合资经营。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6期38-38,共1页
China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