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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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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以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部署执行。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7期35-35,共1页
China Taxation
关键词
教育费附加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直辖市人民政府
分类号
F812.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 [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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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读者[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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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项发展基础教育的重要措施[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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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评论员.
要认眞发揚学术民主[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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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珊珊.
从公共服务视角看我国社区大学的功能定位[J]
.智库时代,2018,0(8):242-243.
中国税务
1986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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