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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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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三峡省筹备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务院于1986年4月28日以国发[1986]50号文件发布了《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从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抓紧部署执行。
出处 《中国税务》 1986年第7期35-35,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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